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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审查登记制度

平台对入驻企业执行严格的审核制度,审核会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入驻规则,确保入驻会员的合法合规。

平台入驻企业应依法取得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有效资质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复印件等合法经营资格。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

3 审核标准

1)审核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核资质的真伪;

A)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到各省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核实。

核查许可证单位名称、许可证(备案)编号、经营项目等信息与查询的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是否有变更证明。

B) 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在有效期内。

C)产品信息登录各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核实。

4 审核注意事项

1)企业资质材料中单位名称、许可/备案编号、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是否相符,不相符是否有相应的变更记录;

2)入驻协议条款、合同日期、供应商名称、企业销售授权代表姓名等是否相符;

2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1 平台制定定期(每月)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 平台食品入驻企业提供的各类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规定。

3 平台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入驻食品企业资质审核等工作,经常查验上架食品企业的资质,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入驻企业不销售任何不合格产品。

4每月由专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抽查入驻企业资质、发现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刻进行调查,并下架违规产品,由质量管理员填写自查记录表,对事实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反馈各级领导并要向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5平台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食品质量发现的问题进行公示。

3 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制度

 

1网络销售违法行为的规定

如企业在平台发生如下情形,平台有权采取措施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并暂停向企业提供平台服务,同时依法向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1)未取得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证/备案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企业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证/备案证被注销,仍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3)企业存在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

4)供应商存在超范围经营;

5)采购商存在超范围购买;

6)供应商发布产品存在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7)供应商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食品的;

8)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食品的;

9)发布的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等内容;

10)未按照要求展示信息的;

11)对在贮存、运输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平台发布的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12)企业拒绝、阻挠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13)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禁止企业从事的其他行为。

2 处理措施

1)平台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证/备案,或者食品的生产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企业超过许可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平台客服部督促入驻企业补齐入网经营所需资质,超过10日未补齐的,关停账号,并强制下架供应商所有商品、冻结账户。采购商关停账号并加入平台黑名单,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供应商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发现部门交由运营部门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下架入驻企业所有商品、冻结账户;违反《食品安全法》,构成犯罪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供应商销售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影响食品安全或接到客户投诉的,由平台质控部门按规定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


平台发现入入驻企业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5)平台认定的其他引起严重后果的行为。

发现及上报

1)负责人员应随时收集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公告或通知,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如发现,负责人员应立即上报上一级部门,并按处理意见进行后续处理,协助其他部门做好商品下架、限制发布商品、公告警示、关闭账户等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并归档保管。

2)各部门及时发现以上违法行为,都有义务上报。

 

5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1对象及范围

对象:平台买卖双方。

范围:在平台上销售的所有食品在生产、经营、交易环节中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及涉嫌违法的行为。

不予受理的情形:

1)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2)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的主体均未与平台达成相关合作,不存在实际合作关系的;

3)不属于平台与被投诉主体合作的相关产品;

4)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5)投诉举报已按照相关流程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6)违法行为在平台与被投诉主体已结束合作关系后发生的;

7)被投诉举报的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行为的,平台可协助投诉举报人一同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8)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9)条件: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企业名称、食品名称/规格、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投诉举报实行实名制。

2 办理流程

1)提交投诉/举报:电话、信件和邮件等多种渠道的投诉方式相应客服。

2) 接到客户投诉时,应热心、耐心接待,投诉自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由当事客服填写投诉记录表,包括客户名称、事由、时间、处理情况等。

3)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客服接到投诉如因质量问题不能解决的,应立即转交给部门经理,最后给出处理意见。由客服和客户沟通,给予答复。以使客户的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4)对于每一个合理的投诉,都应当针对问题提出合理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在纠正与预防措施通过审核后,应当遵照纠正预防措施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