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章中心 / 质量公告 / 公告公示 / 安徽省药品质量公告(2023年第4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使用药品安全有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等3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4家企业生产的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新盛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经池州市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徽松堂国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苦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检查】水分。
经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标示为安徽人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玉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进行整改。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